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商品生产、制造、加工、选择、分销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转让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外,除商标图案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以执照上注册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以负责人名义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负责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者可以以承包合同签订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中登记的经营者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经营者身份证;
(2)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限于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注册文件批准的经营范围,或者限于其自营的农副产品。
5、商标局不接受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应当撤销注册商标。
6、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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