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内容
1、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2、商标专用权因企业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转让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
3、依法判决商标专用权转让的,还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要一起转让手头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或者转让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申请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者转让。
2.转让情形
1、公司不再经营,需要转让其商标。
2、公司商标暂时闲置,无使用需求,可转让套现。
3、其他公司高价购买公司商标。
4、商标转让是由于企业合并、合并或重组而发生的。
5、依法判决发生商标转让。
6、其他情况。
注:转让商标时,应当共同转让手头的近似商标。此外,已申请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
3.转让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包括合同转让、继承转让和行政命令转让。
1、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通过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转让注册商标。
2、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的。
3、行政命令所发生的商标转让,是指法院等公共权力机构作出商标所有权判决后发生的商标转让。
在实践中,大量的商标转让是以合同的形式转让注册的。
4.转让流程
商标转让需到商标局办理手续,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出具转让证明。
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取得《商标申明公证书》。
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费。
商标局发出受理书约1-2个月,并开始审查。
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发布公告,并向双方颁发《注册商标核准转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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