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使用期限和区域效能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用时间为10年,起始时间为:开始审批的,从公告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起计算;审批公告是否不成立的,自裁决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只要在10年内维护商标专用权,侵犯专用权就会受到法律的调查。但是,逾期不办理续展手续或者延期后不续展注册的,该商标不再具有专用权,因此不再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国家维护,其他国家不得维护。如果一个商标只在中国注册,它只能由中国的法律维护,我们必须考虑第三国或第四国申请商标注册。
二、核准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效能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法院辩护专用权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根据第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模不仅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而且受核准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商品规模的限制,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商标注册人员认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或者将注册商标应用于核准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商品,超过商标专用权的维护规模,不能与他人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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